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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6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经济法》知识点内容,学习起来吧!

1. 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任何限制”。(不产生新股东)

2. 对外转让——先约定后法定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

①数人头:经其他股东“过半数”(>50%)同意;

②发通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注意】书面通知包括“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③其他股东的反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④异议股东要作为: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⑤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1】转让股东应“书面”告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

【注意2】同等条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注意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章程规定→通知确定的期间→三十日。

【注意4】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⑦转让股东反悔

⑧损害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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