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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3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注意】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成功源于勤奋。希望每位中级会计考生每天Get一点点考试内容,最后日积月累,成功拿下中级会计证!正保会计网校也会一直帮助大家顺利取得好成绩!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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