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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募集设立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2

好高骛远的一无所得,埋头苦干的获得知识。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一个知识点,你一定能离成功更近一些!加油吧,每一个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们!

1. 发起人认购股份(≥35%)

2. 公开募集股份

(1)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必须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 认股人缴纳股款

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4. 召开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3)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50%)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50%)通过。

5. 申请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 认股人合法抽回股本

(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上述情形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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