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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2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身份

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也是一个法人

2. 对“自然人股东”的“计划生育+绝育”政策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执照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 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 强制年报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没有备考的小伙伴,要抓紧了!跟上大家的步伐,向着中级会计备考之路冲!冲!冲!正保会计网校会作为大家坚实的后盾,全力支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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