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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滥用股东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9

好高骛远的一无所得,埋头苦干的获得知识。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一个知识点,你一定能离成功更近一些!加油吧,每一个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们!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滥用股东权利

(1)滥用股东权利——大股东低卖高买

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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