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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滥用股东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8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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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股东权利——大股东低卖高买

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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