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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会会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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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会会议

1. 定期会议

(1)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以后: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先看章程约定,没有才按法定。

(4)决议

①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先约定,后法定。

②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

④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 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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