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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抽逃出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6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抽逃出资。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抽逃出资

(1)法定情形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注意】①仅适用于“实缴制”的公司,如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

(2)对内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包括“监事”。

(3)对外(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四)章程

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管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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