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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1

学习贵在勤奋,虽然有时也会失败,但也不要放弃。每天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日积月累,美好的结局总不会离我们太远!现在就开始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1、 财产性质

(1)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2)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注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2.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理解】没有改变人合的特性,通知即可。

(2)对外转让

①行为成立(约定→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优先购买权(约定→内部优先)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 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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