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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1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内容,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注意】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还没有备考的小伙伴,要抓紧了!跟上大家的步伐,向着中级会计备考之路冲!冲!冲!正保会计网校会作为大家坚实的后盾,全力支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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