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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0

学习贵在勤奋,虽然有时也会失败,但也不要放弃。每天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日积月累,美好的结局总不会离我们太远!现在就开始学习这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身份

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也是一个法人

2. 对“自然人股东”的“计划生育+绝育”政策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执照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 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 强制年报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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