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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利润分配请求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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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利润分配请求权

(1)诉讼列置

①原告——股东

②被告——公司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案件审理

①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4. 滥用股东权利

(1)滥用股东权利——大股东低卖高买

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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