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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赠与合同撤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10-10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告一段落,为帮助大家可以更好的备战2019中级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赠与合同撤销的任意情形和法定情形”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提问

赠与合同撤销的任意情形和法定情形

回复

任意撤销:

并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定撤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撤销赠与。

: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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