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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19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9月8日-9日,在最后的关头,拥有一颗平常心就好。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提问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回复

(1)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需要有合法有效合同为前提;而缔约过失责任属于非合同责任,其承担的前提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不能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时的情形。

(2)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违约金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害。

(3)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

: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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