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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合同成立的地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05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9月8日-9日,在最后的关头,拥有一颗平常心就好。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合同成立的地点”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合同成立的地点

回复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是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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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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