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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重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3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已经拉开帷幕,备考不容懈怠,为了帮助大家每日积累点滴知识,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5章的知识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以供大家更好地学习,祝各位备考顺利!

【知识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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