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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纳税申报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3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提上日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朋友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意整理了《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纳税申报,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无论纳税年度内是盈利或者是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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