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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资本弱化管理(2.2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1

学习有重点,备考才高效!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9日就要开考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资本弱化管理”,大家快来学习吧,祝大家每天进步!

【知识点】资本弱化管理

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借款方式转移利润,税法规定企业债权性投资不得低于该企业权益性投资的一定比例,如超过规定比例,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际上将企业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过高的情况,称之为“资本弱化”。

1.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2.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3.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4.企业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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