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除外)。
(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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