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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无权代理(08.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03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表见代理”(按有效代理处理,被代理人承受)。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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