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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公司登记事项(08.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03

  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示:“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注销登记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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