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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和保证人(04.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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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团体,不得成为保证人;但经国家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间的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如公司人事部门),但其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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