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2-05

努力是一种常态,像一日三餐吃饭睡觉。知识也不是一蹴而就,是一天一天扎实练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

票据法上的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链接1】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链接2】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

【链接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链接4】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票据关系

2.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2)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

(3)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

【举例】老侯向老赵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签发一张票据给老赵用来支付货款。

老侯与老赵签订的买卖合同即为票据基础关系,是老侯向老赵签发票据产生票据关系的前提。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在提示承兑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后因货物质量问题甲乙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丙持此票据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承兑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能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在提示付款时被付款人告知其支票上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票据无效。此时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货物对价或重新签发票据。

【总结】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出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

A.票据关系

B.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C.民法上的票据关系

D.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就会更容易一点点。现在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课程以及零基础入门课程均已开通,马上学习吧!课程详情>>  试听>>  购买>>

还有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的免费题库在线系统,精彩不容错过!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