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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23

    努力是一种常态,像一日三餐吃饭睡觉。知识也不是一蹴而就,是一天一天扎实练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

    【试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行为 合同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从法律行为

    【例题·判断题】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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