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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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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权利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记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责任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如果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质押背书

概念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款式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提示】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担保)”。
效力依法实现质权时,行使票据权利: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无效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行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

4. 法定禁止背书情形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提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期后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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