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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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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

1. 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 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3. 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 租金支付:期限未确定,协议补充→交易习惯→不满1年,期限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满1年时,剩余部分届满时支付。

5. 转租: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6.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生效

(1)房屋租赁的无效:无证违建、未批临建、超使用期租赁。

【提示】不可请求租金,但可要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优先权: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②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房屋共有人、房屋出卖给近亲属、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第三人善意购买。

(二)融资租赁合同

1. 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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