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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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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二)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出资)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三者择其一,章程不能瞎规定。 
  2.股东出资
  能: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能:“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链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2019年调整)
  【注意】申请设立登记无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的登记管理

2.变更登记
  (1)45日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30日内:其他变更
  【理解】“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分立:债权人虽然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同样应于上述时间内通知和公告。

3.注销登记
  (1)注销但无需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2)注销后需要清算
  其他原因
  【理解】是否需要清算,看注销后债务是否有人继承。

(四)年度报告公示与证照管理
  1.年报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证照和档案管理
  (1)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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