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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支票的付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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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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