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9

从现在开始坚持下去,胜利就是属于你的!通过《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快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一起学习吧!

经济法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自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强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总结】债权申报的期限:

4.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投资分配。
  【提示】合伙与公司解散清偿顺序相同;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法律规定没有提及清算费用问题。
  6.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提早出发,有备无患,学习需要你一点一点的积累,让我们从此刻就开始努力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吧。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相关推荐:

好书!好课!好老师!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我来了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新生招募 超值资料包免费下载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