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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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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2019年变化)。

(二)中国境内的界定

1.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 销售劳务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4.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5.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

分类标准特殊情况计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1)个人(非个体户)
(2)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
简易征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税款抵扣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释】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提示】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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