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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的方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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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

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1.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提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邀请招标

1. 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1. 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1. 唯一供应商。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

1. 定义: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2. 适用: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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