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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不安抗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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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履行,即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先为履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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