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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2

让坚持成为一种习惯,让放弃成为一种奢侈。不是我们没有努力,而是我们在努力的路上没有坚持下去,放弃很容易,可成功后的喜悦是放弃者所体会不到的。知识点就是各位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的好帮手,坚持学习,每天记忆一个知识点,中级会计职称一定可以拿下。正保会计网校还为各位准备了中级经济法试题,快来跟着网校一起学习吧!

中级会计知识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人的规定
  2.财的规定
  3.物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所以承担责任时就有两种情况: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二,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只有主动去做一件事才有前进的动力,你得知道你为什么考中级会计职称,如果你最清楚那就开始认真努力吧。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提供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还有中级会计师试题为你考试保驾护航,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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