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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付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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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

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此外,持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不为付款提示:
  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即应当审查持票人提示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并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应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在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时,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据责任,而对由此造成损失的,付款人只能向非正当持票人请求赔偿。
  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及时足额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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