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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0

知识点就是各位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的好帮手,坚持学习,每天记忆一个知识点,中级会计职称一定可以拿下。正保会计网校还为各位准备了中级经济法试题,快来跟着网校一起学习吧!

中级会计知识点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学习是一个坚持的过程,我们不努力永远不知道前方在等待的是什么。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提供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还有中级会计师试题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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