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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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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1)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受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未撤销---法律行为有效: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学习是一个坚持的过程,我们不努力永远不知道前方在等待的是什么。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提供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还有中级会计师试题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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