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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
①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提示】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3)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提示】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二选一)。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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