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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与保证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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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证与保证人
  1.保证: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解释】“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2.保证人:

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解释】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禁止

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可以为保证人的例外情形
国家机关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有效
职能部门、主债务人【解释】绝对禁止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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