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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履行的规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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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
  (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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