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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决议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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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公司决议效力
  1.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的情形

  (1)决议无效与可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无效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可撤销可撤销
【注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得撤销

(2)决议不成立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
  【注意】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记忆提示】“内容违法”则无效,“其他违法、违章”可撤销;“不开会、不表决、出席及表决比例不达标”则决议不成立。

2.起诉时间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可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列置
  (1)原告
  ①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股东、董事、监事
  ②请求撤销决议——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4.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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