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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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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其特征为: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标准分类内容
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
【注意】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无限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信用基础(1)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典型: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典型:无限公司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典型:两合公司
公司组织关系(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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