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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06

今天为大家准备的中级会计知识点是:合同的效力。各位,还记得昨天的知识点吗?!温故而知新,在学习新知识的同时不要忘记对学习过的知识进行复习,这样才能完全掌握中级会计考试的所有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每天都会为各位更新中级会计的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成立=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成立+批准登记=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依效力层次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权)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权)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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