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职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04

今天为大家准备的中级会计知识点是:职权各位,还记得昨天的知识点吗?!温故而知新,在学习新知识的同时不要忘记对学习过的知识进行复习,这样才能完全掌握中级会计考试的所有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每天都会为各位更新中级会计的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一)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战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战术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执行“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请同学们把握住上述原则,其他职权请自行阅读教材的相关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注意】只有建议权不能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不能提出提案。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成功离不开积累,每天学习一个中级会计知识点,你就离取得中级会计证又近了一步。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奋斗在中级会计考试之路上的考生每天都准备了重要的知识点,每天坚持打卡学习,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加入中华会计网,和各位老师高志谦、郭建华、达江、侯永斌等一起学习,进步会更快哦~

相关推荐:

2019中级职称高效取证班《经济法》李玉华老师课程免费听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精讲苏苏新课 免费听!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