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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04

今天为大家准备的中级会计知识点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各位,还记得昨天的知识点吗?!温故而知新,在学习新知识的同时不要忘记对学习过的知识进行复习,这样才能完全掌握中级会计考试的所有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每天都会为各位更新中级会计的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仲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自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公平合理在适用法律时,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独立仲裁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成功离不开积累,每天学习一个中级会计知识点,你就离取得中级会计证又近了一步。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奋斗在中级会计考试之路上的考生每天都准备了重要的知识点,每天坚持打卡学习,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加入中华会计网,和各位老师高志谦、郭建华、达江、侯永斌等一起学习,进步会更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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