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1.免税并退税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包括但不限于):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免税但不予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软件产品;
④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⑤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⑥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⑦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既不免税也不退税(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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