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混合销售
(1)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从主业,交一种税
①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②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
(3)特殊处理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交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例如,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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