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适用差额计税除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
(1)包括的内容: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不包括的内容: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核定货物销售额
(1)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组成计税价格
①所涉货物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所涉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特殊的货物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包装物押金
①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合同约定的期限)的,不并入销售额。
②啤酒、黄酒以外其他酒类产品
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2)商业折扣
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3)以旧换新
①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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