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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权属变更(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未交付或未办权属变更

  已交付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口诀】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已办理权属变更,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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