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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保证(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汇票——保证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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