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1.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材料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2)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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