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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承揽合同(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承揽合同

  1.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材料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2)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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